越秀区充分利用救助资源 稳步推进精神病人的救助――区残联修订贫困精神病人救助方法
越秀区现有在册精神病患者7246人,占总人口数的6.31‰(其中领取精神残疾人证的有3661人,占精神病患者的52.5%)。自2006年区政府批复实施《越秀区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方案》以来,区财政每年投入预算180万元(残保金)对低保、低收入户贫困精神病人进行免费住院、住院康复、免费门诊、家庭病床和免费送药上门等综合救助,据统计,三年来,我区贫困精神病人享受免费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2366人,治疗经费249.85万元。
2008年7月,我市开始实施《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凡广州市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员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政府出资参加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我区低保、低收入的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已可以通过享受医保的途径得到住院治疗,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支付比例标准分别是: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70%,个人支付比例3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60%,个人支付比例4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50%,个人支付比例50%。市民政局等多个部门也根据全民医保政策出台了《关于我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低保、低收入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医疗待遇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广州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60%的比例报销,每年报销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即“二次医疗救助”)。
为了充分利用市级的共同资源,进一步完善我区低保、低收入和家庭经济困难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区残联经过近半年的调查和反复修改,对低保、低收入精神病患者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市政府“二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越秀区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方案》,新修订的《越秀区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方案》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救助方案有3个主要特色:一是救助待遇不降。家庭人均收入在广州市低收入户以下(广州市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精神残疾人,在使用城镇居民医保卡享受居民保险基金标准和政府“二次医疗救助”待遇的前提下,其余个人支付的经费可提出救助申请,由区残联实行全额救助,救助期限三个月,救助期限视病情和医院意见可申请延期,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二是扩大救助范围。家庭人均收入属广州市低收入边缘户(广州市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的精神残疾人,在使用城镇居民医保卡享受居民保险基金标准的前提下,其余个人支付的经费可提出救助申请,由区残联实行50%救助; 救助期限三个月,救助期限视病情和医院意见可申请延期,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三是有限性。救助期限为6个月,先试行两年。该方案的重新修订,将给我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带来更大的实惠,使他们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疗,减轻贫困精神病患者及家庭的生活负担,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